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財稅[2008]94號)明確,自2008年7月1日起,將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和錫林格勒盟納入東北地區振興規劃範圍,上述地區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振興東北相關增值稅抵扣優惠政策。
據悉,國務院批復的《東北地區振興規劃》已將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和錫林格勒盟納入整體規劃範圍。根據《暫行辦法》規定,文件所稱內蒙古東部地區是指︰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和錫林格勒盟。上述盟市以行政區劃為界。《暫行辦法》適用于內蒙古東部地區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為主”是指納稅人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生產取得的年銷售額佔其同期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的納稅人。
四類進項稅額準予按規定抵扣增值稅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實際發生,並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于本辦法的扣除範圍。
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按季退稅年底清算
《暫行辦法》第6條明確,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行按季退稅,年底清算的辦法,並按照下列順序辦理退稅︰
(一)抵減2008年7月1日之前欠繳的增值稅(按欠稅發生時間先後,先欠先抵)。
(二)抵減後有余額的,據以計算應退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以下簡稱應退稅額),應退稅額不得超過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
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本期應交增值稅累計稅額(進項稅額不含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上年同期應交增值稅累計稅額-上年同期應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公式中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不含稅務、財政、審計等執法機關查補的稅款。
(三)在應退稅額內抵減2008年7月1日以後新欠繳的增值稅,抵減後有余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退稅。
三類情形須分別計算新增稅額基數
《暫行辦法》規定,現有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的,納稅人應分別計算確定新增增值稅稅額的基數︰
1、納稅人與其他企業合並的,以納稅人和其他企業合並前上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之和為基數;
2、納稅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企業的,如果新企業在內蒙古東部地區範圍內,以新企業分立後的資產余額佔分立前納稅人資產余額的比重與分立前納稅人上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稅額的乘積為基數;
3、納稅人改變企業名稱的,以納稅人發生變更前上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為基數。
總機構抵扣進項稅要符合兩個條件
《暫行辦法》明確,設有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實行由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總機構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總機構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一)總機構設在內蒙古東部地區範圍內;
(二)由總機構直接采購固定資產,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總機構核算的。
如當年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較大,總機構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過多時,可采取調整預征率的辦法,但預征率的調整應以保證分支機構上年實現的預征收入為原則。總機構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清繳增值稅稅額。
五類情形不能抵扣進項稅
《暫行辦法》明確,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一)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含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
(二)將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
(三)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
(五)將固定資產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內蒙古東部地區、行業範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暫行辦法》還明確,納入本辦法實施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適用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采取退稅方式,應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與非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並抵扣。納稅人有關會計處理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4]11號)執行。
延伸閱讀︰關于振興東北稅收優惠
為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過多次調查研究,廣泛听取意見,最後報經國務院批準,分別制定下發了《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干問題的規定》(財稅[2004]156號)、《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財稅[2004]168號)、《關于落實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53號)和《關于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146號)。這些文件的下發,標志著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稅收政策正式實施。
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很大。增值稅方面,從2004年7月1日起,允許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經過認定的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按財稅[2004]156號的規定,抵扣通過購進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鑒于采取用新增增值稅額抵扣的辦法,納稅人的核算、稅務機關的征管工作量較大,為方便納稅人,確保政策及時貫徹到位,納稅人2004年仍按現行規定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應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暫采取單獨計算退稅的過渡方法。企業所得稅方面,東北老工業基地的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提高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等稅收優惠。資源稅方面,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東北地區可以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