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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第087號】的規定︰
一、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證券交易證券的印花稅);
9、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
13、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它入地方庫);
14、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15、車輛購置稅(交通部門代征)
16、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
17、2002年新辦企業的所得稅
二、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和管理的稅種(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建設維護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11、印花稅;
12、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